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8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代 理 人 黃福雄律師 王吟吏律師 陳文心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7年度重上字第69號),提起上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固為仲裁法第42條第 1項所明定。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如經判決原告敗訴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及實益。查本件聲請人訴請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年度仲聲信字第038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7年度重上字第69號判決其敗訴,並由本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系爭仲裁判斷於上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