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聲請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高孟焄、袁靜文、蘇芹英、李寶堂、彭昭芬
- 原告杜崇信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197號聲 請 人 杜崇信 杜崇勇 杜崇道 上列聲請人因與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1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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