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 聲請人
-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確定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