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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黃莉雲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204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崇越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崇科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確定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103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002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送達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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