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 當事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33號聲 請 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李舜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今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2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