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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林麗玲周舒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

聲請人
魏明谷

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滄敏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判決(107 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法院固得依其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其所提再審之訴如經駁回確定,法院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執行。本件聲請人雖以其對於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助字第1123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7 年度台再字第43號判決予以駁回,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舒 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34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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