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0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02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甚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