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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滕允潔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 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04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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