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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滕允潔林金吾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議杰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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