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440號聲 請 人 瑞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施議杰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