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85號
- 聲請人
- 宥融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敬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靜琳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字第27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律師呂秀梅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其他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關於駁回其他聲請部分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黃靜琳間給付貨款事件,前已獲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該院106 年度上字第27號判決,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依上說明,前揭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律師呂秀梅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又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既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必要,其此部分之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