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2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7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287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朱榮貴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上訴事件(本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