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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

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魏大喨陳靜芬張競文高金枝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

聲請人
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家上字第116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 11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其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認其符合受法律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審查決定通知書及該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55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離婚等上訴聲請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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