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1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15號
- 聲請人
- 聚輪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 弘
- 訴訟代理人
- 張麗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秦振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15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秦振南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46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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