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即、葉春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2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葉春貴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賀欣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3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