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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大洋鄭傑夫陳玉完袁靜文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聲請人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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