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4號
- 聲請人
- 望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萬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瓊云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本院裁定(107 年度台聲字第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