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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請求回復特留分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靜嫻林恩山高金枝吳光釗楊絮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葉潤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葉聖通等間請求回復特留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106年度家續字第2號),提起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2第1項規定,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上訴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 年度家續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吳 光 釗

法官 楊 絮 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特留分上訴並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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