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794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4號
- 聲請人
- 即
- 被上訴人
- 逢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家成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794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淡水區公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1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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