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0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1號
- 聲請人
- 啟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啟鎮
- 訴訟代理人
- 温瑞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88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判決、100 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100年度台再字第38號裁定、100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3 號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