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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01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再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1號

聲請人
啟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啟鎮
訴訟代理人
温瑞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竹市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88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18號判決、100 年度台再字第13號判決、100年度台再字第38號裁定、100年度台聲字第1102號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3 號裁定),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 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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