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09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正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豐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久鼎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1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蘇 芹 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