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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聲請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湘宸與上訴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7號),扶助被上訴人林湘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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