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湘宸與上訴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7號),扶助被上訴人林湘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湘宸與上訴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7號),扶助被上訴人林湘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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