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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王仁貴陳駿璧李寶堂林金吾滕允潔
  •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 原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2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林湘宸與上訴人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67號),扶助被上訴人林湘宸,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滕 允 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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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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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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