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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

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盧彥如(主筆)吳麗惠林麗玲張恩賜汪漢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

聲請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聲請人
李光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或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之送達處所均為外國地址,前經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145條規定辦理,均無法送達,其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並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之處所送達亦無效,應依職權命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主筆)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汪 漢 卿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87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與陳鄭垚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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