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
- 上訴人
- 陳錫瑜
- 訴訟代理人
- 俞伯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禎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俊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茂德
- 被上訴人
- 侯訓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安律師應更正為賴安國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