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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

一、台 林景元因與林應昇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補充判決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李寶堂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

聲請人
即上訴人
林景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昇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確定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以民國108年12月11日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判決,有未就其第三審上訴理由為准駁論述之脫漏為由,類推上開規定聲請補充判決。惟查上開判決核無就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有漏未判決之情形,而第三審判決是否理由不備,與聲請補充判決之要件不符,且不得類推適用,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李 寶 堂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71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一、台 林景元因與林應昇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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