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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上  訴  人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偉鵬
被 上 訴 人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古宗禎
被 上 訴 人
劉憲祥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字第6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3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啟明律師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解除委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 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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