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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沈方維魏大喨陳靜芬蘇芹英張競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560號

上訴人
林丞鏞
訴訟代理人
周慶順律師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 105年度重勞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於民國 87年7月20日受僱於被上訴人。嗣擔任個金資產管理處(下稱系爭單位)債權管理第五部南區第三組組員,負責呆帳催理工作,自 102年12月起業績大幅落後,被上訴人即依績效改善處理準則,自103年1月起對之進行績效改善及輔導計劃。上訴人歷經12次改善計劃,連續12個月,卻未達成其自訂改善行動方案評核標準,雖經主管於2 次績效檢討會中,聽取其說明,再明確指出其應改善之催理行動缺失、鼓勵多善用電腦等催收工具,仍未見成效;復利用上班時間處理私事,致 103年度評核為最差等第,該年度績效在系爭單位全體呆帳回收專員中排名殿後,客觀上已無法完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合理之經濟目的。又上訴人103年度績效不佳,與被上訴人於101年間已實施系爭單位EMBO績效目標之評核項目及評分方式、法務進件注意事項、公布「 103年考核達成率搶分專案」(下稱搶分專案)及主管好惡均無關。被上訴人實已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上訴人之各種手段,惟上訴人無法達成自訂績效目標,亦欠缺積極進取尋求改善之意願,更誤解輪調規定及臆測將遭主管否准而未提出輪調之申請,則被上訴人因認上訴人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自屬有據,並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被上訴人給付至復職前1 日之薪資及春節獎金各本息,暨提繳勞工退休金,均不能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違反論理、經驗、證據法則,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270條之1第3項規定之記載,上訴人主張依同法第28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受拘束云云,容有誤會。至上訴人於上訴第三審後,始主張搶分專案並非一體適用被上訴人全體催理人員一節,並提出系爭單位座位分機表(不同年份)為證,核屬新攻擊方法及新證據,本院依法不得審究。均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張 競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0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