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 上訴人
- 周恩慈
- 被上訴人
-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刁建生
- 被上訴人
- 莊乃權
- 被上訴人
- 莊乃磐
- 被上訴人
- 莊乃顯
- 被上訴人
- 莊乃瑞
- 被上訴人
- 莊乃璇
- 被上訴人
- 莊乃懿
- 被上訴人
- 章一鳴
- 被上訴人
- 王俊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簡維能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祜嶸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諶亦蕙律師
- 參加人
-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恩弘
- 訴訟代理人
-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刁建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11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佐。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