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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905號

上訴人
周恩慈
被上訴人
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刁建生
被上訴人
莊乃權
被上訴人
莊乃磐
被上訴人
莊乃顯
被上訴人
莊乃瑞
被上訴人
莊乃璇
被上訴人
莊乃懿
被上訴人
章一鳴
被上訴人
王俊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祜嶸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諶亦蕙律師
參加人
榮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恩弘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被上訴人台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刁建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次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43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其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0日以108年度台聲字第35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同年4 月11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佐。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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