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0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140號
- 抗告人
- 張寶玉
陳韻琪
上列抗告人因與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 107年度台聲字第1411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
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至抗告人再次聲請訴訟救助,亦另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243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