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406號
- 抗告人
-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陳政宏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8日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370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8年4 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 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