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 聲請人
- 球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双聯投資實業股份有限公
- 法定代理人
- 王桂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167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上訴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4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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