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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

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鍾任賜陳靜芬張競文魏大喨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

聲請人
逢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樹樟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御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67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魏 大 喨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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