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489號
- 聲請人
- 康陳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