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2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27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8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該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12條前段規定自明。又再審之訴訟程序,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此於確定裁定之聲請再審,亦有準用,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7條規定亦明。故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經以裁定駁回確定者,自亦不得對之聲請再審。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請求宣告相對人蔡英文總統當選無效事件,對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84號確定再審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2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