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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一、台 黃健治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依職權公示送達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重瑜陳駿璧梁玉芬徐福晋陳麗玲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

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聲請再審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640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依聲請人陳報送達地址囑託駐法國代表處對聲請人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可認聲請人有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情事,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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