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劉靜嫻、李媛媛、陳駿璧、張競文、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張武達
- 原告金門縣自來水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22號聲 請 人 金門縣自來水廠 法定代理人 張武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4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9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70號、107年度台上字第51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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