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7 日
- 法官劉靜嫻、高金枝、李媛媛、林金吾、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李宗宜
- 原告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292號聲 請 人 博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宜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德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 107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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