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宮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美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中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34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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