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23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原法院追加遠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為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105年度民專上更㈡字第 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述事件,對於智慧財產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抗告費用新臺幣 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