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租車費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王仁貴、滕允潔、林金吾、陳真真、李寶堂
- 當事人即、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37號聲 請人 即 被 上訴 人 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舜 訴訟代理人 蔡岳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福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車費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44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真 真 法官 李 寶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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