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2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62號
- 聲請人
- 李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建國假日玉市自治會等間請求確認展售資格存在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6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 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6年度台聲字第15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