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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請求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204號

上訴人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被上訴人
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泓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國字第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金立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立興公司)承攬定作人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下稱第六河川局)位於台南市官田區之「曾文溪日新護岸復建工程(一工區)」(下稱系爭工程),並依據第六河川局委託富豐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計、校對之工程圖說施工。然驗收前之民國103年7月18日,上訴人所轄之公有公共設施即「新中小給1」測點0K+400、0K+508 二處灌溉渠道(下稱系爭灌溉渠道),因管理有欠缺而下陷斷裂,上游渠道排水由此漏水漫流,進而沖刷水防道路基礎,金立興公司所施作系爭工程中之0K+630-0K+690 區段之兩階式坡面之護岸構造物,遭溝渠餘水溢堤沖刷毀損,需予以清除、重置、修復,致該公司受有新臺幣(下同)159 萬5412元之損害,由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107萬9742 元,金立興公司將該部分債權讓與旺旺友聯保險公司。該公司所受損害與上訴人未妥為管理系爭灌溉渠道,致該渠道下陷斷裂漏水溢堤漫流,有相當因果關係,金立興公司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賠償。兩造復同意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時,賠償旺旺產險公司之金額為107萬9742元、金立興公司金額為51萬5670 元,因以該金額命上訴人給付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旺旺友聯保險公司於賠付前,委由南山公證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理算時,南山公司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工程損壞之責任歸屬為鑑定,做成之鑑定報告乃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書證,關於其記載之事項,經原法院傳訊證人即製作該報告之土木技師周宏一到庭證述,認屬可採,做為認定事實之證據之一。乃上訴人將該鑑定報告引為鑑定人之意見,指摘原法院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未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即採為裁判之基礎,於法有違云云,未免誤會。又原審命上訴人賠付之金額,係依據兩造之合意(見不爭執事項㈩),理算報告係何人製作,與判決結果自不生影響,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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