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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重瑜吳謀焰吳青蓉周舒雁陳駿璧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

上訴人
康陳銘
被上訴人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納德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上訴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3日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6月6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吳 謀 焰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陳 駿 璧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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