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307號
- 上訴人
- 康陳銘
- 被上訴人
- 上海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左納德
- 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李昱葳律師
林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更審判決(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 號更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該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嗣上訴人雖依訴訟救助之規定,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於108年5月23日以108 年度台聲字第622號裁定駁回,並於108年6月6日送達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限,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