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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請求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林大洋陳玉完李文賢李媛媛蕭艿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上訴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被上訴人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1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李 媛 媛

法官 蕭 艿 菁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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