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 被上訴人
- 巨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1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8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