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
- 被 上訴 人
- 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靜嫻
- 王扶搖
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張長春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44號裁定對於被上訴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
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上訴人業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04 年間廢止其旅行業許可及公司登記,有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其法定代理人胡靜嫻、王扶搖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並於105年12月6日即註記遷出國外,不知其遷出之國家住所,有戶役政資料可稽。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為避免延滯訴訟,自有公示送達之必要,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