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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

一、台 陳錫瑜與宇第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高孟焄彭昭芬蘇芹英陳玉完袁靜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

上訴人
陳錫瑜
訴訟代理人
俞伯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俊宏律師
被上訴人
宇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茂德
被上訴人
侯訓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20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安律師應更正為賴安國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袁 靜 文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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