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268號
- 上訴人
- 皓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進順
- 訴訟代理人
- 鍾永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佩潔律師
- 被上訴人
- 林鶴爵
- 訴訟代理人
- 顏世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214 號),提起一部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如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受勝訴之判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本件上訴人先位依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備位依契約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林鶴爵給付新臺幣7,900 萬元本息,原審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為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之判決。乃上訴人竟對原判決該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