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
- 上 訴 人
- 天喜國際時尚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鍾偉鵬
- 被 上 訴 人
- 闊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古宗禎
- 被 上 訴 人
- 劉憲祥
- 謝雅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8 年度上字第6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3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謝啟明律師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解除委任,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 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