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06號

請求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王仁貴李寶堂滕允潔李瑜娟林金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706號

上訴人
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永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文鐘律師
被上訴人
許煜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字第43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 條、第47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曹永杉、普民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民公司)於民國99年8 月23日簽訂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委託曹永杉購入系爭土地,上訴人承諾系爭土地於100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辦重劃之開發程序。嗣雙方於100年8月4日簽訂之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其上有曹永杉之簽名及普民公司之大小印鑑章,且記載內容明確、特定,足認曹永杉亦為該承諾書之當事人,兩造有效成立系爭承諾書之契約關係。

上訴人雖未於101年9月30日前依約將重劃完成之土地交付被上訴人使用,然至彰化縣政府103年4月30日核准系爭土地重劃案由田尾鄉十甲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下稱十甲籌備會)辦理,並撤銷其他3 區籌備會(包括普民公司組設之公路花園籌備會)前,上訴人僅屬給付遲延。因上訴人給付遲延,被上訴人為使其買受之系爭土地完成市地重劃,獲取投資報酬,另加入十甲籌備會,難認有違誠信。被上訴人依系爭承諾書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遲延期間(自101年10月1日起至103年4月30日止)按土地總價新臺幣(下同)1,692萬元年息6%計算之逾期(懲罰性)違約金160萬4,850 元,經審酌一切情狀,並未過高,不予酌減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有違經驗及證據法則之違法,而非表明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滕 允 潔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金 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