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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黃莉雲林麗玲周玫芳鄭傑夫盧彥如黃莉雲林麗玲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308號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 志 佶
訴訟代理人
黃 智 絹律師
被上訴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王 瀞 珮律師
參加人
日商日本郵船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郵船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內藤忠顯
訴訟代理人
劉 貞 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6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 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 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於民國100年9月間受訴外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同公司)委託由臺灣基隆港運送高壓變壓器一台(下稱系爭貨物)至日本松山港。系爭貨物由大同公司自行負責包裝及固定於平板櫃拖運至貨櫃場交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將該貨物交參加人之貨櫃輪船運送,並簽發系爭載貨證券,註明運送人對棧板內貨物之包裝及數量不負責等語。系爭貨物為高壓變壓器,被上訴人有權為甲板運送,依貨物性質及一般航運慣例綜合判斷,該貨物之包裝自應具備固定、完好及防水效果。詎大同公司委託之包裝公司為繫縛鋼索固定貨物,將系爭貨物防水包裝(即完整包覆貨物之透明塑膠套,下稱系爭包裝)包覆吊耳部分挖空而未修補,破壞系爭包裝之完整性,致失防水效果,顯有包裝不固之情事。被上訴人運送系爭貨物已善盡照管義務,系爭貨物於運送途中遭海水浸溼鏽損,係因系爭貨物包裝不固所致,被上訴人自得依海商法第69條第12款規定主張免責。至於系爭包裝外罩之帆布,未包覆貨物之下方,非屬防水包裝,該帆布除切割使吊耳露出,以便固定貨物外,無其他異常破損,無法查知其內系爭包裝在吊耳處之塑膠套遭挖空及有無修補等情,難認該外罩帆布之孔洞係包皮易見之瑕疵。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就該外罩帆布切割孔洞為保留,即應依民法第635 條規定就系爭貨物因包裝不固所致之浸溼鏽損負賠償責任云云,為無可採。從而,上訴人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第294 條規定及載貨證券、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為無理由。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無涉,無逐一論述必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本件裁定主文欄第二項所載「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應更正為「第三審及參加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據上論結欄應增列民事訴訟法第86條第1項但書。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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