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5 日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37號上 訴 人 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文 訴訟代理人 羅淑文律師 黃雍晶律師 吳峻亦律師 上 訴 人 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岌 訴訟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蘇盈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4年度重上字第991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上訴人瑩隆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瑩隆公司)主張:伊於民國 100年間,與訴外人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泰公司)旗下關係企業即訴外人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美仕公司)合作,配合和泰公司 100年年終新車促銷專案(下稱系爭專案),由伊負責供應車用導航系統予車美仕公司以安裝在專案期間銷售之新車,而向對造上訴人北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宸公司),以每套新臺幣(下同) 450元價格,購買導航軟體之授權共2萬6,422套(下稱系爭導航軟體),軟體內含訴外人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崴公司)之圖資,並於101年4月26日簽署「和泰汽車/車美仕西元2011年終新車促銷專案(H案)軟體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伊已付訖授權金。依系爭合約第2條、第5條之約定,北宸公司除於裝機時提供含勤崴公司圖資之導航軟體外,並應自產品註冊日起算4年2個月期間內,按季提供勤崴公司圖資升級更新服務,詎北宸公司自 103年第一季起即未依約提供,致給付遲延或不完全給付,並陷於給付不能,伊已合法一部解除系爭合約,並另以3年每套300元之對價向勤崴公司取得更新圖資,北宸公司因而受有溢領圖資升級更新價金每套每次成本 25元加計淨利率30%之不當得利,致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2條,或依第226條、第227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或依第179條規定擇一請求北宸公司給付772萬8,43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瑩隆公司迨於原審始追加依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規定為請求權基礎;又其逾上開數額之請求,經第一審駁回後,未據其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北宸公司則以:系爭合約未就圖資品牌約定,伊僅須給付中等品質以上之圖資。伊因勤崴公司於103年2月10日終止其與伊間之契約並停止供貨,為確保圖資更新,以訴外人前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前圖公司)之圖資提供瑩隆公司進行更新,並無不完全給付或給付不能之情事。瑩隆公司另向勤崴公司締約以解決其與車美仕公司之契約爭議,與伊無涉。伊提供之導航軟體搭配圖資為系爭合約之主要給付,圖資升級更新僅為免費、無償之保固服務,故無溢領價金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就瑩隆公司前揭聲明,維持第一審所為命北宸公司給付 123萬6,550 元本息之判決,駁回北宸公司之上訴;另部分廢棄第一審所為瑩隆公司敗訴之判決,改判命北宸公司再給付470萬8,400元本息,並駁回瑩隆公司其餘之上訴,無非以:瑩隆公司為生產車用導航之硬體及顯示器業者,北宸公司為系爭導航軟體之研發者,兩造簽署系爭合約,約定瑩隆公司以每套 450元價格,取得北宸公司系爭導航軟體之授權,由北宸公司配送瑩隆公司系爭導航軟體(含圖資),保固期間為產品註冊日期起算4年2個月,並提供產品保固期間內共17次之圖資免費升級。依系爭合約第2 條、第5條第3點所載系爭導航軟體版本、兩造簽約前會同車美仕公司路測驗證時,北宸公司提供之圖資廠牌、車美仕公司向瑩隆公司下單採購指定之版本、車美仕公司提供車主之導航軟體說明書,及證人即車美仕公司系爭專案承辦人李旺軒之證詞,佐以北宸公司於系爭合約簽立後,於101年、102年間亦提供勤崴公司圖資以更新等情,堪信兩造就圖資部分係約定搭配勤崴公司之圖資,系爭合約第5 條約定之圖資升級更新,當指於所搭載勤崴公司圖資之基礎上進行。北宸公司自103年第一季起,共計9次未依約定期限提供勤崴公司圖資升級更新,雖於103年7月30日提交前圖公司圖資,惟所為給付不合債之本旨,並經兩造合意給付對象車美仕公司拒絕受領,不生提出之效力。衡諸圖資升級更新係在同一基本圖資之基礎上,配合路網更新、演算法精進所為,各家均不相同,並具時效性,而勤崴公司於103年2月10日終止其與北宸公司間契約,自斯時起,北宸公司已陷於給付不能,瑩隆公司依民法第226條規定,於 104年5月27日向北宸公司為一部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已生效力。又本件係由購買車輛之車主於導航軟體之保固期間內自行登錄北宸公司網頁進行免費圖資升級更新,兩造因而於系爭合約第2條約定授權單價內含圖資免費更新,及於第5條第2點約定保固期內圖資免費升級,北宸公司報價單亦載明4年後圖資更新每年每套150元,可知瑩隆公司支付之價金已包含4年圖資升級更新之費用。參酌兩造以總價約定每套費用,實際圖資更新成本費用僅北宸公司知悉,而瑩隆公司因北宸公司未依約履行,另向勤崴公司購買 103年至105年共3年圖資升級更新,授權費用為每套300元,核每季1次圖資升級更新費用為25元,並審酌圖資升級更新與否影響導航之精準度及效果,堪認系爭合約有關每次勤崴公司圖資升級更新費用為25元。前圖公司之圖資並非兩造合意之標的,前圖公司之圖資費用無從引為依據。瑩隆公司原給付之價金已含有北宸公司就圖資升級更新之成本及利潤,北宸公司無再行加計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 30%返還溢領價金之理。瑩隆公司依民法第259條規定請求北宸公司返還溢領9次之圖資升級更新價金594萬4,950元本息,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不應准許等詞,為其判斷之基礎。 惟查系爭合約第2 條關於「授權明細」部分,係約定:「授權產品敘述:台灣地區衛星導航軟體車用版(含圖資)」、「授權單價:……於專案期間優惠每套新台幣肆佰伍拾元整(未稅),內含自註冊日起四年圖資免費更新」;第5 條關於「品質保證期保修相關責任」則約定「保固期:四年二個月……」、「保固方式:提供產品保固期內圖資免費升級……」、「更新部分:在保固期內,乙方(指北宸公司)每年提供四次……由甲方(指瑩隆公司)配送之客人免費升級圖資……」(見一審卷第6 頁正反面),依上約定,北宸公司授權之產品,係含圖資之導航軟體,並應提供圖資升級,以履行其品質保證。而依系爭合約第2條、第5條約定,北宸公司授權之導航軟體固定為「Polnav R6.0 Taiwan」,且僅約定需無償提供瑩隆公司之客人免費升級圖資,然就所謂「圖資」,並未明載為「勤崴公司圖資」,兩造簽訂系爭合約前,北宸公司已提供含勤崴公司圖資之軟體供瑩隆公司使用,並於101年、102年第一季至第四季按期提供勤崴公司升級圖資以更新等情,復為兩造所不爭(見原判決第5 頁),參酌一般導航軟體之圖資縱未能更新,僅就未更新部分無法及時取得正確資訊,導航軟體本身尚非即全然失效無從使用等情以觀,北宸公司對交付內含圖資之導航軟體予瑩隆公司義務之履行並非不能,至其自103 年起未提供勤崴公司之升級圖資供瑩隆公司之客戶升級更新圖資,似屬是否未達保證品質之瑕疵問題?乃原審逕認北宸公司自10 3年度起未依約提供勤崴公司升級圖資,即係給付不能,瑩隆公司得部分解除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請求北宸公司返還價金,自嫌速斷。又本件有無未達保證品質之瑕疵?是否構成民法第 227條規定不完全給付之情形?有無損害賠償及其數額為若干之問題?未經原審調查審認,俱有未明,本院尚無從為法律上判斷,有廢棄發回原審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兩造上訴意旨,各自指摘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均非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之上訴均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第47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莉 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