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最高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上 訴 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吳龍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