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 上訴人
-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天來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惠茹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展律師
吳龍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