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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請求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鄭傑夫盧彥如黃莉雲林麗玲周玫芳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611號

上訴人
茂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天來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新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茹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吳龍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97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迄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周 玫 芳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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