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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848號

上訴人
莊采霏
訴訟代理人
李柏洋律師
被上訴人
徐冠蕙

      呂欣穎

      莊淑娟

      蔡惠雯

      梁足蕙

      張嘉讌

      鄭滄德

      林寶田

      何湘萍

      畢信隆

      趙長永

      席震國

      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重上字第3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 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言論,不法侵害其權利,惟其中編號45、47、49、50,並無具體內容,其餘各項係被上訴人主觀意見陳述,評論內容亦未過當。另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徐冠蕙私自取消其預定之飯店,復因所購機票未顯示票價,致其欲更改行程時須另購機票等事實,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主張因被上訴人上開不法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並罹患重度憂鬱症,受有需他人看護之損害,自屬無據。另自助旅行相關事務之分配係兩造間之互助行為,縱上訴人為系爭旅行提供相關服務,亦僅係基於好意協助,難認被上訴人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不當利益。其次,上訴人所為附表二㈠編號 2、4、9-11、13-20、22-28,㈡編號3-5,㈢編號2-4,㈣編號1,

㈤編號2、6、7、10-13、15-21,㈥編號2、3,㈦編號1、2, ㈧編號3-5、8-10、12、14-16,㈨編號1、2之言論,涉及人身攻訐、貶損評價,已超出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且無證據足認徐冠蕙以次8人有何該等行為,認已侵害該8人之名譽,且情節重大。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本息,及於三報刊登謝罪啟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徐冠蕙以次8 人各請求上訴人給付1萬2,000元本息,及於系爭網站刊登道歉啟事,為有理由。另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必要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理由不完備或論斷矛盾違法,而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陳 靜 芬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